去年六四集會案,26名民主派人士分別遭控舉行、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12人9月9日在區域法院出庭;何俊仁及楊森分別在庭上親自陳詞。何俊仁強調「即使有日支聯會要解散、維園六四燭光晚會被禁,悼念精神仍會長存」;楊森則指六四集會等被禁,將令香港成為「無聲的國度」,但港人會繼續尋覓民主自由的夢,強調自己「認罪不認錯」。

陳皓桓在庭上表示認罪前,高呼《自由花》歌詞:「無論雨怎麼打,自由仍是會開花」,以及《民主會戰勝歸來》歌詞「民主會戰勝歸來,後有巨浪承接這變改」。在控方讀出案情後,陳皓桓引用達明一派的歌曲《回憶有罪》的歌詞回應:「願廣場上的聲音不會滅,同意(案情)。」

何俊仁:無一個地方持續三十年向當權者說不

何俊仁在庭上陳詞表示,身為支聯會副主席,有責任詳細陳述六四燭光晚會的歷史,供法庭考慮。他指出,支聯會在過去30年持續悼念六四,是基於「道德承諾及香港人願意擔起的良心責任(moral commitment and conscientious duty willing taken up by the Hong Kong people)。30年來,「我們香港人為全國人民說出了良知的話,點起了良心的燭光,維護了歷史和人民的尊嚴。」他形容在人類歷史上,從未試過有一個地方能持續30年,每年同一晚、同一地點、就同一信念,向當權者說不,或向強權說真話。

何俊仁指,過去30多年,支聯會堅持悼念六四是基於道德的承諾和良知的責任。一個事實是,在六四鎮壓當夜,不少港人和學生在北京與和平抗議的群眾站在一起,無法想像軍隊竟突然向理性和平、手無寸鐵的群眾開槍,但北京市民以人肉盾牌保護港人。據多個在場香港學生和記者的證詞:北京市民聲嘶力竭、含淚懇求說:「你們香港人一定要平安回去,把今晚見到的事實告知全世界:我們的政府這樣殘殺自己的人民!」何俊仁表示「對此大家不會退縮、哪敢忘記!」

何俊仁:有責任向法庭講解六四晚會歷史

就本案案情,何俊仁解釋,案發當天政府以疫情為由禁止晚會舉行,支聯會無法如常在維園架設舞台及音響、安排義工管制人流等,因此常委個人只可在網上直播在維園的象徵意義的簡單悼念活動。當時也預計,仍會有市民到維園自行悼念,事實確實如此。支聯會當晚無法與維園民眾作即時溝通,嚴格而言當時並非一個現場的集會,而是各自以自己方式進行悼念。

何俊仁表示,自己從事律師40載,並一直積極參與社會運動,稱「這是我堅定的使命去推進民主,維護人權和本港與祖國的法治」,強調不論在六四事件前後,從沒打算移民,甚至在97移交政權前,拒絕申請英國護照。何俊仁明言不求輕判,只望刑罰公正適度。

目前支聯會面臨解散,何俊仁強調「即使有日支聯會要解散、維園六四燭光晚會被禁,悼念精神仍會長存,燭光會在每年六四照亮香港人的心。」他寄語港人,「我們必須保持樂觀及抱有希望,等待改變之時到來,因我們相信,我們站在歷史正確的一方,人類史的發展不會停步」。

楊森:香港將成「無聲的國度」 步向一國一制

楊森當天同樣親自陳詞。他開首提到,「六四屠城是我一生難忘的悲劇」,「八九年的北京民運,無數學生和平民為爭取民主、反貪污上街,而被軍隊射殺傷亡」。因此自己每年六四晚上,必會參與支聯會主辦的維園六四燭光悼念集會。

已第四度因公民抗命或非法集結被起訴的楊森表示,六四維園燭光悼念集會有4個重要意義,包括凝聚港人的公民意識和社群的身份認同,「雖然說六四燭光悼念集會是行禮如儀,但不自覺地在港人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分享的信念,例如平反六四和追求民主、自由的信念」;多年來提供集會平台,讓港人對八九民運遇難的同胞及家屬予以援手,「令到當年痛失親友的同胞感受到人間的溫暖。」;六四集會作為檢視一國兩制落實的重要指標;「拒絕遺忘、保存歷史真相和記憶」,正如德國就二戰時期的猶太大屠殺事件,建設納粹歷史博物館,作為提醒,不可再犯。

楊森:認罪不認錯  堅持港人基本權利 縱失自由也無悔

楊森指出,最近兩年集會已遭警方禁辦,當局又用盡方法打壓一些活躍的公民團體,例如教協和民陣先後被迫解散,以及支聯會等,認為「本港將成為一個無聲的國度」,異見將被禁聲,與香港一向多元化和開放的文化格格不入。

楊森最後一度哽咽說:「六四燭光悼念集會,有可能從此被禁,可是自由花無論雨怎麼打,仍是會開花,仍有一個夢不會死,記著吧,港人會繼續尋覓民主和自由的夢。」他並如前三次一樣,明言認罪但不認錯,亦不作求情,「為了堅持港人的基本權利,縱使失去自由,我也無悔。」

12名出庭被告分別為: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楊森。其中7人,即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另外5人,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楊森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