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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3, 2026

鄒幸彤因六四絕食36小時被罰單獨囚禁

 

鄒幸彤已完成悼念六四的36小時絶食,向天安門母親等送上《自由花》歌詞祝願她們平安。 (鄒幸彤patreon會員平臺截圖)

正被關押的香港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週五(6月6日)在會員平臺發文,表示早前就悼念六四絕食36小時,因此受到懲罰,被安排進單獨囚禁監倉。

鄒幸彤在patreon的網上會員平臺更新她的近況,她感謝各界用自己的方法銘記和悼念六四,又說,自己已完成絕食,只是感到有點疲倦,身體健康並無大礙。鄒幸彤表示,被關在單獨囚禁監倉,除了一張床外,還有支聯會每年在六四燭光晚會一定會唱的歌曲自由花相伴,她帖出這首歌的歌曲,贈予天安門母親、疑似被自殺的六四民運人士李旺陽、手足們及他們親人,祝願大家能平安與自由。

《自由花》 歌詞

忘不了的 年月也不會蠶蝕

心中深處始終也記憶那年那夕

曾經痛惜 年月裡轉化為力

一點真理 一個理想永遠地尋覓

悠悠長長繼續前航不懂去驚怕

荊荊棘棘通通斬去不必多看它

浮浮沉沉昨日人群雖不說一話

不想清楚分析太多真心抑意假

但有一個夢 不會死 記著吧

無論雨怎麼打 自由仍是會開花

但有一個夢 不會死 記著吧

來自你我的心 記著吧

忘不了的 留下了不死意識

深深相信始終會變真某年某夕

如此訊息 仍賴你跟我全力

加一把勁 將這理想繼續在尋覓

悠悠長長繼續前航不懂去驚怕

荊荊棘棘通通斬去不必多看它

浮浮沉沉昨日人群雖不說一話

不想清楚分析太多真心抑意假

但有一個夢 不會死 記著吧

無論雨怎麼打 自由仍是會開花

但有一個夢 不會死 記著吧

來自你我的心 記著吧

責編:許書婷

https://www.rfa.org/mandarin/xinwenkuaixun/2025/06/06/tiananmen-square-massacre-chow-hang-tung-hunger-strike-tiananmen-mothers-li-wangyang/

Wednesday, March 25, 2026

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吾爾開希、高志活等海外視像作供被拒 

 

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吾爾開希、高志活等海外視像作供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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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到庭旁聽

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是次申請由鄒幸彤提出,何俊仁沒有到庭,李卓人則到庭旁聽。是次申請,是由於鄒幸彤今年一月在案件管理聆訊,提出擬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惟至今年三月,立法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I 條,新增涉國家安全案件中,「法庭不得准許海外國安案證人藉電視直播向法庭提供證據」的規定。

申請理據包括:修訂如「瞞天過海」

鄒幸彤親自陳詞,法官李運騰先總結,是次申請主要基於三點,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I 條的修訂針對本案,具政治動機;23 條立法時將第 79I 條的修訂,放在不適合的地方,避免引起公眾注意和討論,如「瞞天過海」;及 79I 條修訂屬違憲。鄒幸彤同意,並進行口頭補充。

鄒指,她早於今年一月、23 條立法諮詢未開始時,已提出擬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惟 23 條立法將第 79I 條修訂後,剝奪法庭處理其申請的權利。鄒認為,條例草案在 3 月 8 日刊憲及進行首讀二讀前,公眾不曾見過有關修訂 79I 條的討論;控方亦無提出證據指相關修訂在她提出申請前已進行,認為就立法時序而言,修例是針對她本人。

2019年的六四燭光集會,有18萬人出席,是支聯會最後一次舉行平反六四燭光集會。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鄒:修訂造成國安及非國安案被告差別待遇

鄒認為,修訂造成國安案件及非國安案件被告的差別待遇,缺乏任何正當目的和理由,有違平等權利。就政府一方稱,修訂是排除證人被騷擾和證據被干預,鄒指相關情況可出現於任何案件,舉例跨國販毒集團與在巴士寫煽動口號兩案相比,前者證人在海外受犯罪集團騷擾的可能肯定比後者大很多,「點解法庭有酌情權處理前者視像作供申請,後者就唔可以呢?個邏輯喺邊度呢?」她又指條例本身已可處理相關情況,法庭可考慮相關風險決定不批准海外證人視像作供。 

鄒又指,從無發生過國安案證人被騷擾的情況,條例修訂並非因實際發生問題而出現,而是根據「無根據的臆測、對國安被告的偏見」而「一刀切」禁止視像作供。她強調不是一定要批出申請,但認為法庭應獲酌情權決定。

「國安案最大干擾來自於本地,唔係海外」

鄒續指,她找證人情況正正與政府假設相反,「國安案件最大干擾其實來自於本地,而唔係海外」,指在港證人往往由於現時政治環境,無法安心自由作證,甚至害怕,作證本身已招來打壓和針對;反而海外證人才可毫無包袱講述真實的經歷和意見,批評修例與其是確保證人不受干擾,不如說是排除證人不被政治干擾的可能性。鄒又指,單是有朋友想探望她也被拒入境,反問「本人的證人又會唔會遭遇同樣問題呢?」

法官:證人名單有否正被通緝人士

法官李運騰一度問控方,鄒的證人名單有否正被通緝人士,控方指除因特別情況如懸紅會公開,一般而言不會公開通緝人士名單。鄒幸彤則指,她擬傳召 Larry Diamond 教授、方政、周鋒鎖、高智活及吾爾開希,當中除了 Larry Diamond 外,其餘均曾被拒入境及被拒中國簽證,因此他們證據可出現在法庭的唯一可能就是視像作供,而其申請正正希望證人可在不被政治干擾的情況下如實作供,讓法庭「可以見到全部真相,而唔只係被審查的假象」。

此外,控方援引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的誓章,提到國安委於三月曾作出兩次「判斷和決定」,包括於 23 條首讀前已表示看過草案,認為立法是必須;並於條例三讀前,再同意經修正案為必須。控方以此說明,修訂有合法目的,且限制不超越所需程度。

鄒幸彤認為,控方所援引的國安委文件,其決定只針對政府應將草案交上立法會,政府已執行。至於國安委其他意見,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及司法機構有責任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但鄒認為該些屬國安委作為行政機關的「內部非公開意見」,不屬於決定,根據普通法和法治基本原則,對法庭沒有強制性;在詮釋法律是否違憲時,亦不應被考慮。

鄒:如法庭接受控方主張,香港法治真係壽終正寢

鄒又指,23 條由立法會通過,並非國安委決定,惟控方現時猶如暗示立法會是「橡皮圖章」,「所謂立法係執行緊國安委決定」,而法庭解釋時亦必須用同一個態度,不可違背國安委對法例的認可。但她認為如法庭接受控方主張,「咁香港法治真係壽終正寢㗎喇」。

鄒又指,控方將相關判斷提出,望影響法庭就法律議題裁斷,「做法等同將國安委放在一個比人大釋法更厲害、更不可測的位置」,因國安委的判斷無需針對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件作出,亦無需公開作法律解釋,只需平時「儲咗一堆意見」,政府想使用時「就好似今日咁話呢條先係法例真正解釋而法庭要聽」,形容情況「幾恐怖」。

法官陳仲衡一度問,誓章提到地緣政治不斷變化,潛逃海外的人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問國安委不是比法庭身處更好的位置,判斷事情對國安的影響?鄒指應由法庭在審訊決定,重申不能以國安委的秘密意見,影響法庭對法律的詮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法例絕對唔係針對佢而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法例「絕對唔係針對佢(鄒幸彤)而立」,背後從來沒有政治動機,有正當目的,符合相稱性;又指援引國安委判斷和決定,是望讓法庭全面理解立法過程,但確認立法階段議員不知道亦沒看過該份文件,無受到影響。法官陳仲衡指,事實上草案經修訂,立法會議員並非「好聽話地照單全收」,張回應,法案委員會的確有履責逐條審議,鄒幸彤的說法無任何根據,與客觀情況不符。

張又指修例的限制有限,大方向是國安案中,控辯雙方證人均須親身出庭作供。法官陳仲衡亦補充,即控方不可讓內地憲法專家視像作供。

鄒幸彤重申,認為差別待遇是出現在國安案件與非國安案件被告之間,而非國安案件的控辯雙方之間。她又指,無論是修例或是控方呈上國安委文件,背後邏輯均是政權「唔放心法庭會比到一個佢地想要的結果」,故透過立法和行政意見,「大石砸死蟹」削減法庭的酌情權。鄒指,司法獨立正存在於政權的「唔放心」之中,「任何尚有獨立意志的法庭,都必須要面對呢份不信任及隨之而來的壓力同手段」,但她認為「法庭唔係只有順從一條路」,而是可以及應該捍衞法律權利,望法庭可以在本案有正確判斷,守住司法尊嚴。

法官拒絕申請稍後頒書面理由

法官退庭商議近 20 分鐘後,表示拒絕鄒幸彤的申請,稍後頒發書面理由。法官李運騰指,案件於明年五月開審,鄒幸彤須考慮證人如何安排。鄒早前已呈上專家證人 Larry Diamond 教授的報告,她指 Diamond 已明確表明不會來港。鄒幸彤表明,「點都要(傳召)專家」,只看沿用 Larry Diamond 或找人替代。法官予控辯雙方兩周商量如何處理,包括能否書面採納 Diamond 證供,或是否需換人等。

至於鄒幸彤上次案件管理聆訊,要求控方交代指控被告煽動以什麼「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鄒透露,控方回應煽動的非法手段就是「結束共產黨的領導」。但鄒指,結束的手段可「成千上萬」,望控方能具體解釋。法官李運騰指,今天未能處理,打算待控方先提交開案陳詞;又指鄒可在陳詞階段爭議。鄒稱擔憂因沒有焦點,審訊會無比漫長,法官重申今天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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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Day10 鄒幸彤中段陳詞:港法庭無權詮釋中國憲法 控方:可字面理解

 


支聯會案Day10 鄒幸彤中段陳詞:港法庭無權詮釋中國憲法 控方:可字面理解

鄒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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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收窄至 3 議題
關注憲法是否適用於港

案件周二繼續處理辯方中段陳詞(法律 101 文章)。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必然指結束中共領導,屬違反憲法,而且按憲法,並沒合法手段達成該目標,故不論被告鼓吹甚麼手段都屬於非法手段,因此被告干犯煽動顛覆罪。

法官把與憲法相關的法律議題收窄至 3 個,分別是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法庭可用甚麼方式詮釋中國憲法;法庭能否依賴控方提供的人大常委會說明文件和工作報告理解憲法。

鄒幸彤:憲法不能直接在港引用

鄒幸彤主張,憲法在廣義上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並不可以在香港法律體制直接實施和引用。她解釋指憲法與在香港直接實施的《國安法》、《公安條例》有別;儘管《基本法》是源於憲法、憲法亦適用於香港,但憲法沒有在香港實施的「源頭」,故未能在嚴格意義上成為香港法庭可直接引用的法律。

翻查資料,《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附表三的形式在香港實施,而《公安條例》則是本地法律。

鄒續指,與香港法律相關但非直接適用的情況其實常見,例如簽署國際公約後,它成為香港法律的「源頭」,但不等於公約會直接適用香港,憲法亦然。而本案牽涉的《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將憲法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概念引入香港法律,法庭固然需考慮何謂憲法下「根本制度」,但這並不會令憲法成為嚴格意義上的香港法律。

她引用「梁頌恆案」,指時任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同意憲法並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不能直接採納,但這不代表法庭可以忽略憲法,或憲法與香港法庭無關。

鄒:考慮「非法手段」應用香港法律

控方提供的進一步控罪詳情,定義控罪中的「非法手段」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鄒幸彤認為,控方並非指控他們違反根據某項憲法而立的香港法律,「而係直接話我哋違反咗憲法嘅第一條」,質疑控方所指的違反中國憲法,不能構成香港顛覆罪之中「非法手段」的基礎。

法官李運騰問,《國安法》第 22 條可否構成中國憲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界面」(interface),以致中國憲法內的條文可引用至香港?

鄒同意,《國安法》成為憲法引入香港法律的「界面」,但限於「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而不是「非法手段」,故考慮何謂「非法手段」時仍應引用香港法律。

鄒:2018 修憲部分非在港實施

鄒幸彤續指,「一國兩制」的核心是中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實施,此點反映在《基本法》第五條,控方所依賴 2018 年中國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條文,實際是「修改緊已經講到明不在香港實施嘅制度」。

李運騰質疑,這是否代表在香港可以實施危害內地國安的事情?例如身在香港密謀以武力推翻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或在「中南海放炸彈」,但因事件不在港發生,便不能以香港的《國安法》檢控?「如果係咁,咪完全 defeat(破壞)晒國安法嘅目的囉?」

鄒回應指,這需要視乎個別手段是否法律下定義的「非法手段」,相信任何煽動武力的行為,在香港都不合法,而上述由李提出的例子,鄒指香港法庭不可處理不在香港發生的罪行,但事件「完全可以喺國內告」。

鄒:憲法在港應視為「外地法律」
控方:非常之唔恰當

鄒幸彤歸納指,中國憲法應被香港法庭視為「外地法律」(foreign law),控方需要當成事實爭議來舉證,而非單靠律師的法律陳詞、援引典據便足夠。

李運騰關注,以「外地法律」形容憲法似不太正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亦指出,鄒的形容「其實係非常之唔恰當」。鄒澄清「外地法律」並非政治上的意思,僅針對法律上的管轄範圍。

鄒又指,控方起初亦明顯視憲法為「外地法律」,指控方曾擬把整部憲法當作事實納入同意案情。法官打斷指,法庭不能考慮雙方商討內容,亦不能給比重,否則會開「危險先例」,舉例指被告原商議時曾承認強姦,後改認非禮,法庭亦同樣不能考慮。

鄒:法庭不能循字面理解憲法

針對法庭可以如何詮釋或理解憲法,李卓人一方指可循字面解讀,但若需要進一步詮釋,則須援引專家意見。鄒幸彤指其立場有所不同,她主張除非列作同意案情,否則整部憲法的解讀,控方都必需援引專家證供,法庭不能單憑字面意思理解憲法。

鄒解釋指,法庭和律師完全不理解大陸法體系的基礎、不具備相關知識,例如憲法序言之中馬列主義、毛澤東、鄧小平、習近平思想理論,法庭並不完全掌握,「我諗我哋冇人知道習近平思想指引係咩」,法庭只能運用普通法系統的概念解釋憲法,難以確保對憲法字面的理解完全正確,並質疑「香港法庭其實有解釋憲法嘅權力咩?」

鄒又強調,控方在陳詞批評辯方「淨係講我哋認可嘅民主概念」,「好抱歉作為普通法受訓嘅律師,我只能用呢啲概念嚟理解」,辯方並不知道何謂「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邏輯」,只能運用普通法的「西方理念」理解中國憲法,印證兩者理解上的差異。

鄒:沒授權港法院詮釋憲法

鄒續引述中國憲法第 67 條,列明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字面上沒有授權香港法院甚至內地法院解釋憲法。她舉例 2003 年維權人士許志永等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違憲審查」,反映只有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法院並無權力,否則香港法庭可直接參考內地法院對憲法的詮釋審案。

李運騰聞言稱,「咁又唔得」,指因香港實施普通法,只能引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鄒指,這正是纏繞本案的問題,「反而歷史上解釋憲法嘅中國案例我哋用唔到喎,咁係咪好奇怪呢呢個情況?」

鄒續指,現時荒謬的情況,是中國公民都無法到內地法院指控政府違憲,惟按本案控方的做法,政府則可以控告公民違憲,「真係畀佢成功做到呢件事,就可以開創中國甚至世界先河喇」。

李卓人一方昨就法律爭議陳詞,周二輪到鄒幸彤陳詞。何俊仁於開審前改為選擇認罪。圖為 2019 年六四集會。

法官陳仲衡關注,假設鄒的立論正確,則難以理解為何《國安法》沒有授權香港法院詮釋法例本身與憲法相關的條文,令到唯一做法是必需依賴專家證供。

鄒則主張,《國安法》只留下援引專家證供的渠道,這與她對中國憲法的理解,是分拆法院與人大常委的權力一致,形容人大常委並不會「無啦啦」賦予香港法院詮釋憲法的權力。

李運騰另指出,香港法律存在「改錯機制」,例如居港權「劉港榕案」中,「正正係(終院)對《基本法》理解錯咗,就有(人大)釋法」,且香港法院不論作出甚麼判決,都不會對內地法院有約束力。鄒糾正指,上述機制是針對法院對《基本法》而非對中國憲法的詮釋。

控方:憲法不受限於附件三

控方黎嘉誼則表示其陳詞有「四大綱領」。黎先指,國家憲法是「全中國最高效力嘅根本大法」、「最重要、根源性的憲制泉源」,亦是香港法律體制最高一部分,《基本法》亦是源自國家憲法所頒布。

《基本法》第 18 條指「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控方主張「全國性法律」是「普通低階法律」,不可能包括國家憲法,「你冇可能將全國有最高效力嘅根本大法,用啲咁含糊嘅字眼,作啲咁模稄兩可嘅表述」,舉例《基本法》內如是特別指憲法會直接寫明。

法官李運騰指,《基本法》第 18 條是「限制性條文」,即限制有甚麼「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若「全國性法律」不包括憲法,邏輯上不等於憲法適用香港,「佢無限制你可以用、唔可以用(憲法)⋯⋯唔代表你就可以用喇」。

黎指同意法官的觀察,並形容第 18 條是一道「屏障」,旨在「一國兩制」之下,以「一國」為先決條件,同時保障社會主義不干擾香港制度。

黎續指,法庭應用憲法的基礎是《國安法》已指出它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和有關決定制訂,亦訂明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這一點令《國安法》成為「界面」,令憲法可以在港應用。

控方:憲法可字面解讀、無需專家

至於法庭理解憲法時需否專家協助,黎表示不需要,指控方案情只依賴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字眼已非常清晰。

李運騰追問,法庭應以甚麼方式理解或詮釋憲法?黎指,「詮釋」一詞未必貼切,法庭可據字面「理解」,惟「唔全然」是據「字面詮釋」。

多名法官追問,當中李質疑,理解過程會包涵詮釋,「又唔理解、又唔詮釋,就咁睇字就一堆符號,唔去解釋佢無意義㗎嘛」。黎其後確認,其立場上與李卓人一方沒分別,都是照字面理解憲法,而憲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

官質疑沒權詮釋、沒原則可依循

不過李運騰指,控方早前呈遞了人大常委會前委員長喬石、人大常委會前副委員長王晨的說明等文件,質疑「如果字面意思係一目了然嘅,咁點解我仲需要睇其他嘢呢?」黎答,參考官方正式文件並沒違背根據字面意思理解的前提。

李質疑,「如果我根本就唔存在呢個詮釋嘅 function(職能),只係能夠根據字面意義,咁任何嘅補充說明我都唔應該睇㗎啦,因為個解釋權又唔喺我度」。一輪追問下,黎答「係冇嘢阻礙法庭去睇埋」。

至於法庭可根據甚麼原則,黎指可參考人大常委文件。黎亦引述「劉港榕案」及黎智英保釋的終院案例。

李反駁,「劉港榕案」涉《基本法》,黎智英保釋案涉《國安法》,終院在兩案都指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可參考立法過程、立法目的,是次的憲法爭議並非採用普通法原則、憲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咁我根據咩原則,允許我哋去睇呢?」控方再重申,憲法本身文字上已非常清晰。

李再反駁,如文字上非常清晰,控方亦毋須依賴喬石、王晨等文件,「即係丟咗佢都得啦」。黎答「我哋唔會話丟咗佢」。李再說,「咁擺埋一邊」;黎答「係一個好有用嘅協助」。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律政司 黎嘉誼(COY)
律政司黎嘉誼(資料圖片)

李遂指,法庭擔心如引該等文件為依據,會否犯錯,「喺法律上做咗啲唔容許嘅事情」。黎重申憲法條文字眼清晰,文件可用來印證法庭對字面意思的理解,相信法庭不會偏離憲法的原則。

李追問,喬石、王晨等文件,在內地法律而言有何等法律效力,強調法官不是內地法律訓練出身,「所以呢方面我哋認知不足」。黎答「內地嘅情況我唔能夠⋯⋯」陳仲衡打斷指,法庭擔心如讀了有關文件,會形同「食滯咗」。黎再重申憲法字眼清晰,文件僅輔助性質。

官要求控方澄清依賴憲法部分

李遂要求黎簡述憲法之中,本案依賴的部分。

控方指重點在於序言中提及的「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本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

控方亦引憲法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指「佢係表明咗個原則係幾咁核心幾咁重要,而要喺憲法度講禁止」。

散庭前,鄒幸彤質疑控方的說法是「幾大幅改變案情」,指現時控方稱他們沒指控被告違憲,但早前控方提供的控罪詳情,有指是「違反中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

黎回應指,控方的檢控基礎是被告違反《國安法》第 22 條下的罪行元素,不是純指被告違憲,另澄清本案被告並不是因為違憲而被檢控,而是違反《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的罪行元素與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中央政權機關相關。

李運騰亦說,第 22 條下的「非法手段」包括違憲行為,控方一貫立場沒有改變。控方確認。

周三料就證據陳詞

由破產管理署委派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則同意就憲法問題上,法庭需要援引專家證供協助詮釋。李卓人一方則已於周一就法律爭議陳詞。案件料周三續就證據陳詞。

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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