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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5, 2026

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吾爾開希、高志活等海外視像作供被拒 

 

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吾爾開希、高志活等海外視像作供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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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到庭旁聽

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是次申請由鄒幸彤提出,何俊仁沒有到庭,李卓人則到庭旁聽。是次申請,是由於鄒幸彤今年一月在案件管理聆訊,提出擬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惟至今年三月,立法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I 條,新增涉國家安全案件中,「法庭不得准許海外國安案證人藉電視直播向法庭提供證據」的規定。

申請理據包括:修訂如「瞞天過海」

鄒幸彤親自陳詞,法官李運騰先總結,是次申請主要基於三點,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I 條的修訂針對本案,具政治動機;23 條立法時將第 79I 條的修訂,放在不適合的地方,避免引起公眾注意和討論,如「瞞天過海」;及 79I 條修訂屬違憲。鄒幸彤同意,並進行口頭補充。

鄒指,她早於今年一月、23 條立法諮詢未開始時,已提出擬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惟 23 條立法將第 79I 條修訂後,剝奪法庭處理其申請的權利。鄒認為,條例草案在 3 月 8 日刊憲及進行首讀二讀前,公眾不曾見過有關修訂 79I 條的討論;控方亦無提出證據指相關修訂在她提出申請前已進行,認為就立法時序而言,修例是針對她本人。

2019年的六四燭光集會,有18萬人出席,是支聯會最後一次舉行平反六四燭光集會。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鄒:修訂造成國安及非國安案被告差別待遇

鄒認為,修訂造成國安案件及非國安案件被告的差別待遇,缺乏任何正當目的和理由,有違平等權利。就政府一方稱,修訂是排除證人被騷擾和證據被干預,鄒指相關情況可出現於任何案件,舉例跨國販毒集團與在巴士寫煽動口號兩案相比,前者證人在海外受犯罪集團騷擾的可能肯定比後者大很多,「點解法庭有酌情權處理前者視像作供申請,後者就唔可以呢?個邏輯喺邊度呢?」她又指條例本身已可處理相關情況,法庭可考慮相關風險決定不批准海外證人視像作供。 

鄒又指,從無發生過國安案證人被騷擾的情況,條例修訂並非因實際發生問題而出現,而是根據「無根據的臆測、對國安被告的偏見」而「一刀切」禁止視像作供。她強調不是一定要批出申請,但認為法庭應獲酌情權決定。

「國安案最大干擾來自於本地,唔係海外」

鄒續指,她找證人情況正正與政府假設相反,「國安案件最大干擾其實來自於本地,而唔係海外」,指在港證人往往由於現時政治環境,無法安心自由作證,甚至害怕,作證本身已招來打壓和針對;反而海外證人才可毫無包袱講述真實的經歷和意見,批評修例與其是確保證人不受干擾,不如說是排除證人不被政治干擾的可能性。鄒又指,單是有朋友想探望她也被拒入境,反問「本人的證人又會唔會遭遇同樣問題呢?」

法官:證人名單有否正被通緝人士

法官李運騰一度問控方,鄒的證人名單有否正被通緝人士,控方指除因特別情況如懸紅會公開,一般而言不會公開通緝人士名單。鄒幸彤則指,她擬傳召 Larry Diamond 教授、方政、周鋒鎖、高智活及吾爾開希,當中除了 Larry Diamond 外,其餘均曾被拒入境及被拒中國簽證,因此他們證據可出現在法庭的唯一可能就是視像作供,而其申請正正希望證人可在不被政治干擾的情況下如實作供,讓法庭「可以見到全部真相,而唔只係被審查的假象」。

此外,控方援引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的誓章,提到國安委於三月曾作出兩次「判斷和決定」,包括於 23 條首讀前已表示看過草案,認為立法是必須;並於條例三讀前,再同意經修正案為必須。控方以此說明,修訂有合法目的,且限制不超越所需程度。

鄒幸彤認為,控方所援引的國安委文件,其決定只針對政府應將草案交上立法會,政府已執行。至於國安委其他意見,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及司法機構有責任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但鄒認為該些屬國安委作為行政機關的「內部非公開意見」,不屬於決定,根據普通法和法治基本原則,對法庭沒有強制性;在詮釋法律是否違憲時,亦不應被考慮。

鄒:如法庭接受控方主張,香港法治真係壽終正寢

鄒又指,23 條由立法會通過,並非國安委決定,惟控方現時猶如暗示立法會是「橡皮圖章」,「所謂立法係執行緊國安委決定」,而法庭解釋時亦必須用同一個態度,不可違背國安委對法例的認可。但她認為如法庭接受控方主張,「咁香港法治真係壽終正寢㗎喇」。

鄒又指,控方將相關判斷提出,望影響法庭就法律議題裁斷,「做法等同將國安委放在一個比人大釋法更厲害、更不可測的位置」,因國安委的判斷無需針對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件作出,亦無需公開作法律解釋,只需平時「儲咗一堆意見」,政府想使用時「就好似今日咁話呢條先係法例真正解釋而法庭要聽」,形容情況「幾恐怖」。

法官陳仲衡一度問,誓章提到地緣政治不斷變化,潛逃海外的人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問國安委不是比法庭身處更好的位置,判斷事情對國安的影響?鄒指應由法庭在審訊決定,重申不能以國安委的秘密意見,影響法庭對法律的詮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法例絕對唔係針對佢而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法例「絕對唔係針對佢(鄒幸彤)而立」,背後從來沒有政治動機,有正當目的,符合相稱性;又指援引國安委判斷和決定,是望讓法庭全面理解立法過程,但確認立法階段議員不知道亦沒看過該份文件,無受到影響。法官陳仲衡指,事實上草案經修訂,立法會議員並非「好聽話地照單全收」,張回應,法案委員會的確有履責逐條審議,鄒幸彤的說法無任何根據,與客觀情況不符。

張又指修例的限制有限,大方向是國安案中,控辯雙方證人均須親身出庭作供。法官陳仲衡亦補充,即控方不可讓內地憲法專家視像作供。

鄒幸彤重申,認為差別待遇是出現在國安案件與非國安案件被告之間,而非國安案件的控辯雙方之間。她又指,無論是修例或是控方呈上國安委文件,背後邏輯均是政權「唔放心法庭會比到一個佢地想要的結果」,故透過立法和行政意見,「大石砸死蟹」削減法庭的酌情權。鄒指,司法獨立正存在於政權的「唔放心」之中,「任何尚有獨立意志的法庭,都必須要面對呢份不信任及隨之而來的壓力同手段」,但她認為「法庭唔係只有順從一條路」,而是可以及應該捍衞法律權利,望法庭可以在本案有正確判斷,守住司法尊嚴。

法官拒絕申請稍後頒書面理由

法官退庭商議近 20 分鐘後,表示拒絕鄒幸彤的申請,稍後頒發書面理由。法官李運騰指,案件於明年五月開審,鄒幸彤須考慮證人如何安排。鄒早前已呈上專家證人 Larry Diamond 教授的報告,她指 Diamond 已明確表明不會來港。鄒幸彤表明,「點都要(傳召)專家」,只看沿用 Larry Diamond 或找人替代。法官予控辯雙方兩周商量如何處理,包括能否書面採納 Diamond 證供,或是否需換人等。

至於鄒幸彤上次案件管理聆訊,要求控方交代指控被告煽動以什麼「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鄒透露,控方回應煽動的非法手段就是「結束共產黨的領導」。但鄒指,結束的手段可「成千上萬」,望控方能具體解釋。法官李運騰指,今天未能處理,打算待控方先提交開案陳詞;又指鄒可在陳詞階段爭議。鄒稱擔憂因沒有焦點,審訊會無比漫長,法官重申今天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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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Day10 鄒幸彤中段陳詞:港法庭無權詮釋中國憲法 控方:可字面理解

 


支聯會案Day10 鄒幸彤中段陳詞:港法庭無權詮釋中國憲法 控方:可字面理解

鄒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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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收窄至 3 議題
關注憲法是否適用於港

案件周二繼續處理辯方中段陳詞(法律 101 文章)。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必然指結束中共領導,屬違反憲法,而且按憲法,並沒合法手段達成該目標,故不論被告鼓吹甚麼手段都屬於非法手段,因此被告干犯煽動顛覆罪。

法官把與憲法相關的法律議題收窄至 3 個,分別是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法庭可用甚麼方式詮釋中國憲法;法庭能否依賴控方提供的人大常委會說明文件和工作報告理解憲法。

鄒幸彤:憲法不能直接在港引用

鄒幸彤主張,憲法在廣義上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並不可以在香港法律體制直接實施和引用。她解釋指憲法與在香港直接實施的《國安法》、《公安條例》有別;儘管《基本法》是源於憲法、憲法亦適用於香港,但憲法沒有在香港實施的「源頭」,故未能在嚴格意義上成為香港法庭可直接引用的法律。

翻查資料,《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附表三的形式在香港實施,而《公安條例》則是本地法律。

鄒續指,與香港法律相關但非直接適用的情況其實常見,例如簽署國際公約後,它成為香港法律的「源頭」,但不等於公約會直接適用香港,憲法亦然。而本案牽涉的《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將憲法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概念引入香港法律,法庭固然需考慮何謂憲法下「根本制度」,但這並不會令憲法成為嚴格意義上的香港法律。

她引用「梁頌恆案」,指時任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同意憲法並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不能直接採納,但這不代表法庭可以忽略憲法,或憲法與香港法庭無關。

鄒:考慮「非法手段」應用香港法律

控方提供的進一步控罪詳情,定義控罪中的「非法手段」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鄒幸彤認為,控方並非指控他們違反根據某項憲法而立的香港法律,「而係直接話我哋違反咗憲法嘅第一條」,質疑控方所指的違反中國憲法,不能構成香港顛覆罪之中「非法手段」的基礎。

法官李運騰問,《國安法》第 22 條可否構成中國憲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界面」(interface),以致中國憲法內的條文可引用至香港?

鄒同意,《國安法》成為憲法引入香港法律的「界面」,但限於「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而不是「非法手段」,故考慮何謂「非法手段」時仍應引用香港法律。

鄒:2018 修憲部分非在港實施

鄒幸彤續指,「一國兩制」的核心是中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實施,此點反映在《基本法》第五條,控方所依賴 2018 年中國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條文,實際是「修改緊已經講到明不在香港實施嘅制度」。

李運騰質疑,這是否代表在香港可以實施危害內地國安的事情?例如身在香港密謀以武力推翻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或在「中南海放炸彈」,但因事件不在港發生,便不能以香港的《國安法》檢控?「如果係咁,咪完全 defeat(破壞)晒國安法嘅目的囉?」

鄒回應指,這需要視乎個別手段是否法律下定義的「非法手段」,相信任何煽動武力的行為,在香港都不合法,而上述由李提出的例子,鄒指香港法庭不可處理不在香港發生的罪行,但事件「完全可以喺國內告」。

鄒:憲法在港應視為「外地法律」
控方:非常之唔恰當

鄒幸彤歸納指,中國憲法應被香港法庭視為「外地法律」(foreign law),控方需要當成事實爭議來舉證,而非單靠律師的法律陳詞、援引典據便足夠。

李運騰關注,以「外地法律」形容憲法似不太正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亦指出,鄒的形容「其實係非常之唔恰當」。鄒澄清「外地法律」並非政治上的意思,僅針對法律上的管轄範圍。

鄒又指,控方起初亦明顯視憲法為「外地法律」,指控方曾擬把整部憲法當作事實納入同意案情。法官打斷指,法庭不能考慮雙方商討內容,亦不能給比重,否則會開「危險先例」,舉例指被告原商議時曾承認強姦,後改認非禮,法庭亦同樣不能考慮。

鄒:法庭不能循字面理解憲法

針對法庭可以如何詮釋或理解憲法,李卓人一方指可循字面解讀,但若需要進一步詮釋,則須援引專家意見。鄒幸彤指其立場有所不同,她主張除非列作同意案情,否則整部憲法的解讀,控方都必需援引專家證供,法庭不能單憑字面意思理解憲法。

鄒解釋指,法庭和律師完全不理解大陸法體系的基礎、不具備相關知識,例如憲法序言之中馬列主義、毛澤東、鄧小平、習近平思想理論,法庭並不完全掌握,「我諗我哋冇人知道習近平思想指引係咩」,法庭只能運用普通法系統的概念解釋憲法,難以確保對憲法字面的理解完全正確,並質疑「香港法庭其實有解釋憲法嘅權力咩?」

鄒又強調,控方在陳詞批評辯方「淨係講我哋認可嘅民主概念」,「好抱歉作為普通法受訓嘅律師,我只能用呢啲概念嚟理解」,辯方並不知道何謂「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邏輯」,只能運用普通法的「西方理念」理解中國憲法,印證兩者理解上的差異。

鄒:沒授權港法院詮釋憲法

鄒續引述中國憲法第 67 條,列明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字面上沒有授權香港法院甚至內地法院解釋憲法。她舉例 2003 年維權人士許志永等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違憲審查」,反映只有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法院並無權力,否則香港法庭可直接參考內地法院對憲法的詮釋審案。

李運騰聞言稱,「咁又唔得」,指因香港實施普通法,只能引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鄒指,這正是纏繞本案的問題,「反而歷史上解釋憲法嘅中國案例我哋用唔到喎,咁係咪好奇怪呢呢個情況?」

鄒續指,現時荒謬的情況,是中國公民都無法到內地法院指控政府違憲,惟按本案控方的做法,政府則可以控告公民違憲,「真係畀佢成功做到呢件事,就可以開創中國甚至世界先河喇」。

李卓人一方昨就法律爭議陳詞,周二輪到鄒幸彤陳詞。何俊仁於開審前改為選擇認罪。圖為 2019 年六四集會。

法官陳仲衡關注,假設鄒的立論正確,則難以理解為何《國安法》沒有授權香港法院詮釋法例本身與憲法相關的條文,令到唯一做法是必需依賴專家證供。

鄒則主張,《國安法》只留下援引專家證供的渠道,這與她對中國憲法的理解,是分拆法院與人大常委的權力一致,形容人大常委並不會「無啦啦」賦予香港法院詮釋憲法的權力。

李運騰另指出,香港法律存在「改錯機制」,例如居港權「劉港榕案」中,「正正係(終院)對《基本法》理解錯咗,就有(人大)釋法」,且香港法院不論作出甚麼判決,都不會對內地法院有約束力。鄒糾正指,上述機制是針對法院對《基本法》而非對中國憲法的詮釋。

控方:憲法不受限於附件三

控方黎嘉誼則表示其陳詞有「四大綱領」。黎先指,國家憲法是「全中國最高效力嘅根本大法」、「最重要、根源性的憲制泉源」,亦是香港法律體制最高一部分,《基本法》亦是源自國家憲法所頒布。

《基本法》第 18 條指「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控方主張「全國性法律」是「普通低階法律」,不可能包括國家憲法,「你冇可能將全國有最高效力嘅根本大法,用啲咁含糊嘅字眼,作啲咁模稄兩可嘅表述」,舉例《基本法》內如是特別指憲法會直接寫明。

法官李運騰指,《基本法》第 18 條是「限制性條文」,即限制有甚麼「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若「全國性法律」不包括憲法,邏輯上不等於憲法適用香港,「佢無限制你可以用、唔可以用(憲法)⋯⋯唔代表你就可以用喇」。

黎指同意法官的觀察,並形容第 18 條是一道「屏障」,旨在「一國兩制」之下,以「一國」為先決條件,同時保障社會主義不干擾香港制度。

黎續指,法庭應用憲法的基礎是《國安法》已指出它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和有關決定制訂,亦訂明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這一點令《國安法》成為「界面」,令憲法可以在港應用。

控方:憲法可字面解讀、無需專家

至於法庭理解憲法時需否專家協助,黎表示不需要,指控方案情只依賴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字眼已非常清晰。

李運騰追問,法庭應以甚麼方式理解或詮釋憲法?黎指,「詮釋」一詞未必貼切,法庭可據字面「理解」,惟「唔全然」是據「字面詮釋」。

多名法官追問,當中李質疑,理解過程會包涵詮釋,「又唔理解、又唔詮釋,就咁睇字就一堆符號,唔去解釋佢無意義㗎嘛」。黎其後確認,其立場上與李卓人一方沒分別,都是照字面理解憲法,而憲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

官質疑沒權詮釋、沒原則可依循

不過李運騰指,控方早前呈遞了人大常委會前委員長喬石、人大常委會前副委員長王晨的說明等文件,質疑「如果字面意思係一目了然嘅,咁點解我仲需要睇其他嘢呢?」黎答,參考官方正式文件並沒違背根據字面意思理解的前提。

李質疑,「如果我根本就唔存在呢個詮釋嘅 function(職能),只係能夠根據字面意義,咁任何嘅補充說明我都唔應該睇㗎啦,因為個解釋權又唔喺我度」。一輪追問下,黎答「係冇嘢阻礙法庭去睇埋」。

至於法庭可根據甚麼原則,黎指可參考人大常委文件。黎亦引述「劉港榕案」及黎智英保釋的終院案例。

李反駁,「劉港榕案」涉《基本法》,黎智英保釋案涉《國安法》,終院在兩案都指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可參考立法過程、立法目的,是次的憲法爭議並非採用普通法原則、憲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咁我根據咩原則,允許我哋去睇呢?」控方再重申,憲法本身文字上已非常清晰。

李再反駁,如文字上非常清晰,控方亦毋須依賴喬石、王晨等文件,「即係丟咗佢都得啦」。黎答「我哋唔會話丟咗佢」。李再說,「咁擺埋一邊」;黎答「係一個好有用嘅協助」。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律政司 黎嘉誼(COY)
律政司黎嘉誼(資料圖片)

李遂指,法庭擔心如引該等文件為依據,會否犯錯,「喺法律上做咗啲唔容許嘅事情」。黎重申憲法條文字眼清晰,文件可用來印證法庭對字面意思的理解,相信法庭不會偏離憲法的原則。

李追問,喬石、王晨等文件,在內地法律而言有何等法律效力,強調法官不是內地法律訓練出身,「所以呢方面我哋認知不足」。黎答「內地嘅情況我唔能夠⋯⋯」陳仲衡打斷指,法庭擔心如讀了有關文件,會形同「食滯咗」。黎再重申憲法字眼清晰,文件僅輔助性質。

官要求控方澄清依賴憲法部分

李遂要求黎簡述憲法之中,本案依賴的部分。

控方指重點在於序言中提及的「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本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

控方亦引憲法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指「佢係表明咗個原則係幾咁核心幾咁重要,而要喺憲法度講禁止」。

散庭前,鄒幸彤質疑控方的說法是「幾大幅改變案情」,指現時控方稱他們沒指控被告違憲,但早前控方提供的控罪詳情,有指是「違反中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

黎回應指,控方的檢控基礎是被告違反《國安法》第 22 條下的罪行元素,不是純指被告違憲,另澄清本案被告並不是因為違憲而被檢控,而是違反《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的罪行元素與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中央政權機關相關。

李運騰亦說,第 22 條下的「非法手段」包括違憲行為,控方一貫立場沒有改變。控方確認。

周三料就證據陳詞

由破產管理署委派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則同意就憲法問題上,法庭需要援引專家證供協助詮釋。李卓人一方則已於周一就法律爭議陳詞。案件料周三續就證據陳詞。

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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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吾爾開希、高志活等海外視像作供被拒 

  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吾爾開希、高志活等海外視像作供被拒  聚焦一周 2024-10-28 7:29 pm 集誌社記者 分享: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明年五月開審。鄒幸彤原擬申請身處海外的美國學者 Larry ...